不分性別的婚姻和子女; 當兒童被剝奪親生父母的權利時,他們的人權是如何遭到踐踏的
|
This is a machine translation made by Google Translate and has not been checked. There may be errors in the text. On the right, there are more links to translations made by Google Translate. In addition, you can read other articles in your own language when you go to my English website (Jari's writings), select an article there and transfer its web address to Google Translate (https://translate.google.com/?sl=en&tl=fi&op=websites).
性別中立的婚姻和子女
性別中立的婚姻和兒童,即當兒童被剝奪親生父母的權利時,兒童的人權如何受到踐踏——以人權和成人平等為理由
本文討論了中性婚姻以及家庭結構對孩子的影響。社會上那些支持性別中立婚姻、主張性自由的人,很少會站在孩子的角度看問題。他們沒有考慮成年人的選擇和立法對兒童的影響。這些人只講平等、人權、社會不平等,卻忘記了兒童也應該有人權。他們從出生起就應該享有對親生父母的權利。如果不批准這一點,就會出現問題。沒有父親和母親被認為是正常和可取的。然後,孩子們就應該適應這一基本權利被剝奪的事實,甚至對此表示感激。 這個話題也很典型地試圖將有關兒童的討論轉移到反對性別中立婚姻代表著對同性戀的恐懼和仇恨的觀念上。持此觀點的人認為他們了解並感受到與他們觀點不同的人的內心想法和感受。他們沒有考慮到你可以僅根據事實對事情提出不同意見,但仍然不討厭任何人。性別中立婚姻的支持者也沒有考慮到許多同性戀者本身也反對這個問題。他們認為這侵犯了孩子作為父親和母親的權利。無神論同性戀者 Bongibault 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溫迪·賴特,法國同性戀者加入反對同性婚姻示威):
首先,我們必須保護孩子。在法國,婚姻的目的不是為了保護兩個人之間的愛情。婚姻是專門為了為孩子提供一個家庭而設計的。迄今為止最權威的研究清楚地表明,與同性戀父母一起長大的孩子在成長過程中會遇到困難。(1)
為什麼人們支持性別中立婚姻? 當試圖找出人們對同性戀的看法時——它是一種與生俱來的品質,還是受到某些背景因素和個人對同性戀的反應的影響——人們通常傾向於第一種選擇。這件事一般被認為是一種與生俱來的傾向 許多所謂的基督教同性戀運動代表(例如,在芬蘭,Yhteys 運動和 Tulkaa kaikki 運動) 也訴諸同性戀的天生性。Yhteys 運動的領導人 Liisa Tuovinen 在 2002 年的電視討論中提出了這一普遍看法:
畢竟,保羅對同性戀沒有概念,同性戀是人類與生俱來的特徵,無法改變。(2)
當同性戀被理解為一種與生俱來的特徵時,這無疑也是當今社會積極看待中性婚姻和同性戀生活方式的最大原因之一。有人認為,如果是膚色、左撇子等先天特徵,那麼為同性戀生活方式和具有這種特徵的人辯護難道不是正確的嗎?支持人們的性選擇不是正確的嗎? 但事情的真相到底是什麼呢?許多同性戀者自己否認這是與生俱來的。有些人可能會說這是與生俱來的,但許多人承認同性性誘惑和環境在他們的傾向的誕生中發揮了作用。這些也是幾十年前心理學中的常見概念。 因此,這與痛苦或為什麼犯罪分子通常來自某些特定情況類似。沒有人可以選擇自己的成長環境和遭遇,但一個人可以自己選擇是否願意寬恕,是否會成為罪犯或實行同性戀。他可能會想做這些事情,但在某種程度上,他可以選擇自己想要的生活方式:
我讀到了一位專家的一項有趣的研究:這是一項調查,旨在了解有多少活躍的同性戀者相信自己生來就是如此。百分之八十五的受訪者認為,他們的同性戀是一種後天習得的行為方式,是由家庭早期的破壞性影響和他人的誘惑造成的。 如今,我與同性戀者見面時的第一個問題通常是:“誰給了你靈感?” 大家都可以回答我。然後我會問:“如果你沒有遇到你的叔叔,或者如果你的表弟沒有進入你的生活,你和你的性取向會發生什麼?或者沒有繼父?你認為會發生什麼?這是鍾聲開始敲響的時候。他們說:“也許,也許,也許。” (3)
然而,奧萊並不相信存在某種“同性戀基因”。他認為同性戀情緒的原因更為複雜,例如他提到,他認識許多對同卵雙胞胎,其中只有一個是同性戀。 奧萊認為,許多因素導致了他的行為,比如他小時候與父親的關係複雜而糟糕。 奧萊在講述他小時候與父親的關係時毫不猶豫。他覺得父親從來不存在,他害怕父親。父親有時會大發雷霆,奧萊有幾次感覺父親故意當眾羞辱他。奧萊直言不諱地說他恨他的父親。(4)
哈里對媒體中有關同性戀的討論和有關同性戀的研究很感興趣。他堅信同性戀與先天因素關係不大。例如,他的這一觀點基於這樣一個事實:通常很容易找出人們有同性戀傾向的原因。他們通常遭受過性暴力,或與父母或同齡人關係緊張。 “這讓我相信,這首先與基因無關。然而,我認為有些人不可能擁有一些使他們更容易受到同性戀傾向的基因,”哈里說。 (5)
就她而言,特皮認為同性戀是因為她試圖填補某種情感缺陷。特皮說,她小時候就害怕父親,現在仍然“害怕男人”。特皮說她正在尋找一位女性母親。儘管特皮思考了自己成為女同性戀的原因,但她也談到了自己對女性的迷戀:“這種自然發生的情況令人震驚,我有時真的想知道它怎麼會變成這樣。” 另一方面,她認為這也是有原因的。 特皮不相信同性戀是由基因決定的,也不相信一個人從出生起就是男同性戀或女同性戀。在她看來,一個人長大後就是同性戀,即使沒有任何特殊疾病。(6)
當然,我和許多同性戀者一樣想知道同性戀從何而來。我相信孩子的性格是在生命的頭三年形成的,包括性方面。這受到環境和人類生物學的影響。我根本不相信同性戀是遺傳的。對於我的一些親戚來說,我的同性戀很難,正是因為他們擔心它的遺傳性。(7)
同性戀是基因造成的嗎? 如前所述,現在對同性戀的通常標準解釋是,它是先天性的,是由基因或懷孕期間分泌的激素引起的。人們認為同性戀主要是由生物因素造成的。 然而,這種解釋並沒有得到雙胞胎研究的支持。同卵雙胞胎擁有完全相同的基因和子宮內相同的環境,但只有其中之一會對自己的性別感興趣。如果同性戀是由基因引起的,情況就不應該是這樣。以下引文摘自一項關於該主題的大型研究,該研究在加拿大進行,涉及約 20,000 名受試者。說明基因和遺傳並不是同性戀起源的決定性因素。
加拿大對雙胞胎的一項研究表明,社會因素比基因更重要(……) 研究結果表明,基因並沒有什麼重大意義。如果一對同卵雙胞胎中的一個是同性戀,則另一個對同性感興趣的概率為 6.7%。異卵雙胞胎的比例為 7.2%,普通兄弟姐妹的比例為 5.5%。這些結果與上述同性戀遺傳模型強烈不一致。 雙胞胎在母親子宮內生長的環境在激素方面是完全相同的,因此貝爾曼和布魯克獲得的結果反駁了懷孕期間母親激素失衡導致同性戀的理論。 (...)以前的雙胞胎研究是在診所或通過同性戀組織獲得受試者,或者以其他方式獲得有限的樣本。貝爾曼和布魯克表示,他們的研究是最可靠的,因為它是基於一項涵蓋整個國家的青年研究的隨機抽樣。測試對像大約有兩萬人!此外,研究人員並沒有依賴一對雙胞胎中的一個關於雙胞胎的性取向的說法:相反,他們去找另一個雙胞胎並詢問他們的情況。 (8)
同性戀研究人員普遍不相信同性戀的本質。芬蘭 Seta 運動的創始成員 Olli Stålström 在他的論文Homoseksuaalisuuden sairausleiman loppu(結束將同性戀視為疾病的污名化,1997)中提出了這個問題。他表示,同性戀研究人員長期以來並不支持“我生來是同性戀”的理論。他提到了數百名科學家參加的兩次科學會議:
1987 年 12 月舉行的兩次科學會議可以被視為歷史上的一個關鍵點…… 涉及100個工作組、22個不同國家的100名同性戀研究人員……會議還一致認為,用先天性理論取代同性戀作為精神障礙的分類是不合理的。人們認為有必要普遍拒絕同性戀的本質觀點,根據這種觀點,同性戀具有獨立於時間和文化的本質,並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第 299-300 頁)
野孩子們。性行為與環境和環境因素有多大關係的一個跡像是被遺棄的兒童與動物一起生活。他們絕對沒有性興趣。這說明人類的性行為也受到社會因素的影響。生物學並不是唯一的決定因素。發展心理學研究員兼心理學助理教授 Risto Vuorinen 在他的著作Minän synty ja kehitys [自我的誕生和發展] (1997)中講述了這些被動物撫養長大的被遺棄的小孩,即所謂的野孩子。如果性取向只是由基因決定的話,就不會有這樣的情況:
野孩子的無性行為是一個重要的發現。儘管他們的身體已經成熟,但他們並沒有表現出任何性興趣……似乎有一個性慾發展的早期關鍵期。
許多性別中立婚姻的支持者自己也直接承認,先天論點並不真實或沒有充分根據。其中之一是約翰·科爾維諾(John Corvino),他不相信同性戀是與生俱來的特徵。他曾說過:“但糟糕的論證就是糟糕的論證,無論從中得出多麼令人愉快和真實的結論”(9) 研究表明,性別認同也會隨著年齡的增長而發生一定程度的變化,但最常見的是通常的異性戀方向。對於一些年輕人來說,他們的性別認同可能還不清楚,但隨著年齡的增長,他們大多數都會找到正常的異性戀身份:
2007年美國發表的一項關於16-22歲青少年性別認同變化的大規模研究顯示,一年內同性戀或雙性戀傾向轉變為異性戀的可能性是異性戀傾向的25倍。對於大多數青少年來說,同性戀情緒會隨著年齡的增長而消退。在表達單方面同性戀興趣的 17 歲男孩中,大約 70% 在 22 歲時表達了單方面異性戀。(Savin-Williams & Ream 2007:385 頁)(10)
傳統婚姻法是否具有歧視性? 支持性別中立婚姻的一個論點是,傳統婚姻法具有歧視性。這就是為什麼性別中立婚姻的支持者在捍衛自己的觀點時會談論平等和反對歧視。媒體也可能會宣揚關於人權和平等的精美信息。
所有成年人的婚姻權正在改變著婚姻的意義。在談論與傳統婚姻法有關的歧視時,必須指出的是,所有成年人都享有婚姻權。這裡也不例外。任何成年男子或女子都可以與異性結婚。因此,傳統的婚姻法已經是平等的,不會歧視任何人。否則的話就是與事實相悖的。 相反,將婚姻擴展到同性伴侶的努力也改變了婚姻的含義。婚姻這個詞有了以前沒有的新含義。這就像爭論說,雇主和僱員之間的正常僱傭關係意味著婚姻,或者自行車和飛機是汽車,即使事實並非如此。這個詞在人類歷史上幾個世紀以來一直被理解為僅指男人和妻子之間的關係,因此通過中性的婚姻概念,它的含義發生了變化。它改變了數千年來在所有主要文化中盛行的做法。
其他形式的感情。說性別中立的婚姻法將消除不平等和歧視是一個糟糕的論點,因為還存在其他類型的關係。因為如果同性戀關係被稱為婚姻,那麼我們如何證明將其他類型的關係排除在同一立法之外是合理的呢?為什麼婚姻立法只應包括同性戀少數群體?如果我們按照現在人們試圖為這個問題辯護的邏輯,以下類型的關係也應該被納入立法範圍。如果他們被排除在外,按照同樣的邏輯,那就是歧視和對不平等的支持。如果我們遵循性別中立婚姻支持者的假設並改變“婚姻”一詞的含義,就會得到這樣的結果:
• 母女之間的關係,因為她們住在同一個家庭
• 與狗住在一起的男人
• 一夫多妻制關係
• 住在同一宿舍的兩名學生
• 亂倫關係也是一種形式。即使是同性婚姻的支持者通常也不贊成這種關係,因為他們認為這種關係在道德上是錯誤的。然而,那些對中性婚姻持消極態度的人也可以出於同樣的原因拒絕它。他們可能認為這在道德上是錯誤的。
Anto Leikola 教授在 Yliopisto [大學] 雜誌(1996 年 8 月)上撰寫了有關此問題的文章,標題為Olisiko rakkauskin rekisteröitävä?【愛情也該登記嗎?】他表示,按照同樣的邏輯,將問題僅限於同性戀者是不一致的。當存在許多其他類型的偏離規範的關係時,為什麼只將它們納入婚姻法的範圍?
如果兩個彼此非常依戀的兄弟姐妹想要共同擁有一套公寓甚至更多,甚至收養一個共同的孩子怎麼辦?為什麼他們比同性戀者更難?是因為後者之間有愛情,而前者之間沒有愛情,還是只是朋友之間?……總而言之,登記伴侶關係是一項社會活動……如果這樣的機會給同性,我還是不明白為什麼要僅限於同性戀者。或者我們是否認為所有生活在一起、彼此依戀的同性別的人都是同性戀者?或者我們是否認為同性戀與性取向沒有任何關係……如果我們認為登記同性戀關係是可取的,而不是其他關係,那麼事實上這是登記性取向的問題,
大多數同性戀者並不尋求婚姻。當追求性別中立的婚姻時,重點之一就是反對歧視和不平等。人們認為,同性戀伴侶可以結婚的性別中立婚姻將消除歧視。 然而事實是,在那些長期實行同性婚姻的國家,只有少數人想結婚。在荷蘭,同性婚姻的有效期已有十年,但只有20%的同性戀伴侶結婚。相對於個人來說,這個數字甚至更低。據估計,只有 8% 的同性戀者結婚。實際上,數據顯示,只有一小部分同性戀者有興趣結婚。相反,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人並不想(根據支持者自己的思維方式)體驗平等和免受歧視的自由。
兒童站。如前所述,從平等和人權問題的角度來看,中性婚姻是合理的。據解釋,接受這一事項將消除立法的不公平性。 然而,這個話題只是從成人的角度來審視,而兒童卻被遺忘了。婚姻法中的性別中立確實是一個人權問題,但與所暗示的相反:它意味著對兒童人權的侵犯。因為在同性戀夫婦打算生孩子的情況下(例如,可以通過精子庫和子宮租賃,或者其中一名同性戀者處於暫時的異性戀關係),這意味著將孩子與其親生父親分開,或者從出生起就成為母親,只是因為成年人認為中性婚姻是他們的權利。因此,性別中立的婚姻法以犧牲成年人的利益為代價來歧視兒童。成年人的自由優先於兒童的基本權利。 當然,有些情況下孩子必須在沒有父親或母親的情況下成長,但為了滿足大人的願望而故意讓孩子失去父親或母親則另當別論。這就是在有孩子的中性婚姻中發生的情況。 在法國,許多同性戀者自己也對此事表明了立場。他們認為,性別中立的婚姻法侵犯了孩子擁有父親和母親的權利。這就是他們拒絕性別中立婚姻的原因:
Jean-Pierre Delaume-Myard: 我是同性戀恐懼症嗎……我反對性別中立的婚姻,因為我捍衛孩子擁有父親和母親的權利。(11)
Jean-Marc Veyron la Croix: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局限性:我沒有孩子並且我想念孩子,但這並不意味著我有權從孩子那里奪走母親的愛。 (12)
Hervé Jourdan:孩子是愛的果實,他或她必須永遠是愛的果實。(13)
生孩子。說到異性關係,他們與同性關係有一個很大的區別:只有異性關係才能生孩子,後者則不能。這也是夫妻婚姻是孩子最好起點的最大原因之一。它為孩子們提供了從一開始就在親生父母的照顧下成長的機會。 另一方面,同性戀關係的問題在於,如果通過臨時異性關係或通過子宮租賃或精子庫等人工方法獲得孩子,那麼孩子要么沒有父親,要么沒有母親。他/她家里至少缺少一位可以與他/她一起長大的親生父母。由於成年人的選擇,孩子從一開始就必須在沒有他/她的另一個親生父母的情況下生活。 那些本身在同性戀家庭長大的人批評這種剝奪孩子做父親或母親的權利的做法;呼籲成年人之間平等。他們被剝奪了對父母任何一方的權利。 讓-多米尼克·佈內爾 (Jean-Dominique Bunel) 與他的女同性戀母親及其女伴侶一起長大,講述了他的經歷。他因缺少父親而痛苦。在其他地方,他還表示,如果中性婚姻在他成長過程中已經生效,他會起訴國家,因為這導致了對他孩子權利的侵犯:
我經歷了失去父親的痛苦,就像截肢一樣……我因缺乏父親而痛苦,缺乏他的日常存在以及男性特徵和榜樣,這些都可以平衡我母親和她情婦的關係。我很早就意識到這個缺點。 (14)
下面的評論也解決了這個問題。父親或母親的缺席是孩子們在同性戀環境中成長困難的原因。這不是單一同性戀父母是否不適合養育孩子的問題,而是故意剝奪孩子從出生起就與他/她的另一個親生父母同在的問題:
羅伯特·奧斯卡·洛佩茲(Robert Oscar Lopez,2012)批評恐同言論是偏見和狹隘的,因為這也給像他這樣的人貼上了恐同的標籤,這些人在女同性戀夫婦的家里長大,大部分時間都生活在同性戀文化中,但他們仍然反對性別中立的婚姻,因為他們認為這侵犯了孩子對父親和母親的權利。洛佩茲表示,僅僅因為他公開表示,在母親及其女性伴侶的家里長大,他經歷了缺乏父親的痛苦,所以很難被貼上恐同的標籤。“無論同性伴侶試圖通過代孕、人工授精、離婚還是商業化收養來複製異性戀養育模式,他們都會冒很多道德風險。孩子們發現自己處於這些道德風險之中,他們非常清楚父母在創造充滿壓力和情感複雜的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這使他們與父親節和母親節等文化傳統分開。當孩子僅僅因為承受並承認父母強加給他們的自然壓力而被稱為“恐同者”時,他們的處境就變得困難了。(洛佩茲 2013。)(15)
當通過子宮租賃、精子庫等人工方式獲得孩子時,我們不得不面對諸多倫理問題。子宮租用的問題是母親不得不拋棄她所懷的孩子。它被設定為子宮租賃的目標。人們期望她壓抑對孩子的感情,並為此付出代價。她將自己的權利賣給了一個她可能再也見不到的孩子。然而,對於許多人來說,由於母性本能,這可能太過沉重,這導致他們想要終止代孕合同。這些女性明白她們愛自己內心的孩子,這讓她們改變了主意。 此外,租用子宮對孩子來說也是個問題。因為當母親放棄對孩子的權利時,孩子可能會感到被遺棄。他可能會產生疑問,為什麼他的母親為了錢而賣了他並且不在乎。其中,阿拉娜·紐曼 (Alana Newman) 的網站 AnonymousUS.org 講述了這些孩子的經歷和感受。 生活在同性戀關係中的弗蘭克·利特沃特(Frank Litgvoet)誠實地講述了一個類似的案例。他談到他收養的孩子們想念他們的母親。對於孩子們來說,理解母親最初離開孩子的原因是困難和痛苦的:
公開收養中“沒有母親”的孩子的情況並不像看起來那麼簡單,因為它涉及到出生的母親,她進入孩子的生活,然後又離開。當母親不在場時,正如我們從許多已成年的被收養兒童的故事中得知的那樣,她仍然存在於夢想、圖像、渴望和擔憂中。母親來到孩子的生活中通常是一次美妙的經歷。當母親離開時,孩子們會更加困難,不僅因為與心愛的成年人告別是悲傷的,而且還因為這提出了一個困難而痛苦的問題:母親最初為什麼要離開她的孩子。(16)
精子庫和受精治療的道德規範如何?它們是基於男性自願捐獻精子進行授精的事實,因此這些男性肯定不會遭受與子宮租賃相同的困難感受。 然而,生育治療的問題在於它們給孩子們帶來了失去父親的負擔。如果母親故意將人工生產的孩子置於無法認識父親、無法與父親接觸的狀態,他們會感到非常困難。Tapio Puolimatka 描述了耶魯大學精神病學家凱爾·普魯特 (Kyle Pruett) 在該主題上的研究(凱爾·普魯特:Fatherneed,紐約,百老匯,2000)。孩子很難生活在一種與親生父親沒有關係的中間狀態:
耶魯大學精神病學家凱爾·普魯特(Kyle Pruett,2000:207)根據他的研究得出結論,通過人工授精出生並在沒有父親的情況下長大的孩子有一種無法滿足的“渴望父親永遠存在”。他的研究與離婚和單親家庭的研究相一致,這些研究都強調了類似的父親身份的缺失。普魯特的研究還強調,通過人工授精出生的孩子對自己的父親一無所知,他們對自己的生物學起源以及他們的生物學後裔家庭有深刻而令人不安的疑問。這些孩子不認識他們的父親或他們父親的家人,他們討厭生活在一種與親生父親沒有關係的中間狀態(Pruett 2000:204-208)(17)
阿拉娜·紐曼繼續談論同一話題。她本人是通過人工授精出生的,使用的是匿名捐贈者的精子。她強烈反對剝奪孩子與親生父母建立關係並在他們的照顧下長大的機會的做法。由於她自己的經歷,她遭受了身份問題和對異性的仇恨。在向加州立法機關提交的書面證詞中,她就這個問題寫道:
……我遭受了身份問題的困擾,這些問題破壞了我的心理平衡,對異性的不信任和仇恨,以及被物化的感覺——就好像我只是作為別人的玩物而存在。我感覺自己就像是一個科學實驗。 (18)
父母對孩子的重要性。電視節目和報紙文章經常談論孩子們如何希望找到他們從未見過的、從他們的生活中消失的親生父母。他們渴望找到自己的根源,並見到失踪的親生父親或母親。如今,由於離婚率上升,這種情況變得越來越普遍。 從孩子的角度來看,親生父母都在身邊並且互相關心是至關重要的。這也體現在許多實際生活觀察中。那些因酗酒、暴力或普通離婚等原因而與父母關係破裂的孩子,在生活中會遇到許多問題,而這些問題對於在完整家庭中長大的孩子來說是罕見的。一個實際的小例子就說明了這一點。它表明,無父(即家裡缺少父親)是一個現代問題:
當我在加州休姆湖的某個男子訓練營演講時,我提到父親平均每天只花三分鐘的時間陪伴孩子。會後,一名男子質疑我的信息。 他罵道:“你們這些傳教士只會說說而已,根據最新研究,一般父親每天陪伴孩子的時間連三分鐘都不到,而是三十五秒。” 我相信他,因為他在加州中部擔任學校督學。事實上,他給了我另一個驚人的統計數據。 加州某學區有 483 名特殊教育學生。這些學生中沒有一個父親在家。 在西雅圖郊區的某個地區,61%的兒童沒有父親生活。 如今,沒有父親是一種詛咒。 (19)
這與所討論的主題有何關係?簡而言之,親生父母的存在、父母對彼此的愛,當然還有對孩子的愛,對於孩子的福祉和發展都很重要。有大量研究表明,如果孩子被允許與自己的親生父母生活在一個衝突程度較低的家庭中,那麼他/她的成長和發展會最好。如果比較點是孩子,經歷過父母離婚或單親家庭、新家庭和同居關係的人,在孩子的發展方面被發現是更差的選擇。在同性戀關係中,問題就更大了(如果通過暫時的異性關係或者通過人為的方法獲得孩子),因為在這些孩子中,孩子從生命一開始就與至少一位父母分離。如上所述,這對於兒童來說當然不是一個好的選擇。 一些評論表明,家庭中擁有親生父母是多麼重要。打算與配偶離婚的人應該三思而後行。當然,沒有完美的父母,有時由於暴力等原因可能需要分居。然而,對於孩子來說,最好的選擇是父母互相妥協,學會互相接受:
研究清楚地表明,家庭結構對兒童很重要,他們最好得到由兩個已婚親生父母領導家庭的家庭結構的支持,並且父母之間的衝突程度較低。單親家庭的孩子、未婚母親所生的孩子、混血或同居家庭的孩子,朝壞方向發展的風險更大……這就是為什麼對於孩子來說,促進牢固和穩定的婚姻很重要親生父母之間。(21)
如果我們被要求設計一個系統來確保所有孩子的基本需求都得到照顧,我們可能最終會達到類似於擁有兩個父母的理想狀態。從理論上講,這種計劃不僅保證了孩子們得到兩個成年人的時間和資源,而且還提供了一個控制和平衡系統,促進了高品質的父母身份。父母雙方與孩子的血緣關係增加了父母能夠認同孩子並願意為孩子做出犧牲的可能性。這也減少了父母剝削孩子的可能性。(22)
事實有力地表明,如果兒童被關押在非人性化的機構中,儘管得到良好的身體照顧,他們也不會成長,而且與母親的分離——尤其是在某些時期——對兒童的傷害非常大。當沒有足夠的代孕母親時,機構護理的典型後果是智力低下、冷漠、退行甚至死亡。(23)
如前所述,我們發現父母雙方在孩子生活中的重要性至關重要。這已被實踐經驗和大量研究所證明。單親父母可以在父母角色上起到模範作用,但這並不能取代缺失的異性父母。據研究,在破碎家庭(單親家庭、新家庭……)中長大的孩子,更多地存在以下幾類問題。他們證明了親生父母的愛的存在是多麼重要:
• 教育水平和學校畢業率較低
• 在沒有父親的情況下長大的男孩更容易走上暴力和犯罪的道路
• 家庭中沒有雙親的兒童更容易出現情緒障礙、抑鬱和自殺企圖
• 吸毒和酗酒更為常見
• 青少年懷孕和遭受性虐待更為常見
同性戀夫婦撫養的孩子在這種情況下排名如何? 簡而言之,他們與其他來自破裂家庭關係的孩子有著同樣的問題。下表與澳大利亞 Sotirios Sarantokis 對此主題的研究相關 (22),給出了該主題的一些說明。他在1996年準備的研究是截至2000年最大規模的兒童發展結果比較研究。該研究考慮了家長自己的評估、學校成績和教師對兒童發展的評估:
另一項類似的研究是由社會學教授馬克雷格納魯斯進行的。它研究了家庭結構對兒童的影響。該研究的優點在於它是基於隨機抽樣和大樣本(15,000 名美國青年)。此外,還擴大了樣本範圍,將其中一名成年人有時處於同性戀關係的家庭納入其中。該研究發表在社會學頂級刊物《社會科學研究》上。這項研究表明,同性伴侶的孩子比與親生父母一起長大的孩子有明顯更多的情感和社交問題。羅伯特·奧斯卡·洛佩茲 (Robert Oscar Lopez) 本人與女同性戀母親及其女性伴侶一起長大,他對雷格納魯斯的研究發表了評論:
Regnerus 的研究發現了 248 名成年子女,他們的父母與同性有過戀愛關係。當這些成年子女有機會從成年的角度回顧自己的童年時,他們給出的答案與性別中立婚姻議程中固有的平等主義主張不太相符。然而,這些結果得到了生活中重要的東西的支持,即常識:與其他人不同的成長是很困難的,這些困難增加了孩子出現適應困難和自我酗酒的風險以及其他形式的危險行為。毫無疑問,這 248 名受訪者中的每一位都有自己的人生故事,其中包含多種複雜的因素。就像我自己的故事一樣,這248人的故事值得講述。同性戀運動竭盡全力確保沒有人聽他們的。(25)
同性戀夫婦的孩子出現問題也就不足為奇了。對於所有來自破碎家庭的孩子來說也是如此。與那些有幸在完整的親生家庭中長大的孩子相比,他們在生活中遇到的問題要多得多。此外,同性戀文化對於兒童來說是有問題的,例如出於以下原因。它們給兒童的生活帶來不穩定:
• 同性戀者的關係較為鬆散。對於男性同性戀者來說尤其如此,根據一項研究(Mercer et al 2009),男性同性戀者的性關係是異性戀男性的五倍。
• 同性戀女性的特點是關係短暫。研究發現,女性伴侶的差異百分比明顯高於男性伴侶。而且,與異性伴侶相比,差異百分比明顯更高。這也給孩子的生活帶來了不穩定。
• 當夫妻更替頻繁且至少其中一位成年人不是孩子的親生父母時,性虐待的風險就會增加。Regnerus 進行的一項研究發現,只有 2% 由親生父親和母親撫養長大的孩子表示他們曾遭受過性接觸,而由女同性戀母親撫養長大的孩子中有 23% 表示他們也經歷過同樣的經歷。同樣的事情在男性同性戀者中比在女性夫婦中少見。
• 眾所周知,許多同性戀運動積極分子都反對和誹謗這種人們自願擺脫同性戀生活方式的活動。他們攻擊它,聲稱它有害。 然而,由於許多性關係,許多同性戀者的生活方式實際上是有害和危險的。尤其是男性,感染性傳播疾病和其他從一個人傳播到另一個人的疾病的風險更高。其中,艾滋病是一個問題。這會大大縮短他們自己的壽命,但也可能從孩子身邊奪走另一位父母。這也讓孩子們的生活變得不穩定。下面的引述更多地講述了這個主題。這是羅伯特·S·霍格博士領導的一項研究。他的小組收集了 1987 年至 1992 年間溫哥華地區同性戀和雙性戀男性的數據。該研究著眼於疾病對平均預期壽命的影響,而不是趨勢。幸運的是,疫苗很早就已經開發出來了,
雙性戀和同性戀男性能活到 20 歲到 65 歲的概率在 32% 到 59% 之間。這些數字明顯低於一般男性,他們有 78% 的機會活在 20 歲到 65 歲之間。 結論:在加拿大的一個大城市,20 多歲的同性戀和雙性戀男性的預期壽命為 8-20 年比其他男人少。如果同樣的死亡率趨勢持續下去,根據我們的估計,現在 20 多歲的同性戀和雙性戀男性中幾乎有一半將活不到 65 歲生日。即使按照最自由的假設,這個城市中心的同性戀和雙性戀男性目前的預期壽命也相當於 1871 年加拿大所有男性的預期壽命。 (26)
人們對此有何反應? 如前所述,單身同性戀父母可以盡最大努力履行父母的職責,並努力成為孩子的好父母。你不能否認這一點。 然而,家庭結構很重要也是事實。大量研究、實際生活經驗和常識表明,孩子最好是在親生父母的陪伴和關愛中成長。當然,這並不總是完美地發生,因為父母都有缺陷,但總的來說,如果親生父母都在場,孩子會做得更好。 那麼,中性婚姻的支持者對這一信息有何反應,或者它是否對同性戀生活方式提出了質疑?通常表現為以下反應:
對同性戀恐懼症和仇恨言論的指控很常見。很多人提出這樣的指責,卻沒有想到即使我們在某些事情上有不同意見,並不意味著討厭對方。爭論的人無法了解對方的內心想法,也可能不明白,儘管存在分歧,對方還是可以被愛的,或者至少可以嘗試去愛。這種差異應該被理解。 另一方面,最熱心的性別中立婚姻支持者誹謗和誹謗那些與他們看法不同的人是很常見的。儘管他們聲稱代表愛,但他們並沒有付諸行動。如果你自己就是這樣的誹謗者,你的生活方式得到大家的認可,你從中得到什麼好處呢?
指責指責。早些時候曾說過家庭結構對於兒童的福祉非常重要。研究發現,在至少有親生父母之一失踪的家庭中,青少年懷孕、犯罪、藥物濫用和情感問題更為常見。隨著社會成本的增加,這也會對財務產生影響。例如,美國 2008 年進行的一項研究表明,離婚和非婚生子女每年給納稅人造成 1120 億美元的損失(Girgis 等,2012:46)。同樣,Etelä-Suomen sanomat 於 2010 年 10 月 31 日報導: 兒童和青少年的機構看護費用很快將達 10 億歐元,兒童問題自 90 年代初以來急劇惡化......一個孩子的機構看護費用每年高達 10 萬歐元....此外,Aamulehti 於 2013 年 3 月 3 日報導:一個邊緣化的年輕人要花費180萬。即使有一個人被帶回社會,結果也是積極的。 其他人對此信息有何反應?他們可能會聲稱,現在單親父母、同性戀父母或婚姻失敗的人都受到了指責。 然而,你不必從那個角度來看它。同樣,每個人都可以考慮如何解決問題以使它們變得更好。例如,如果有人計劃離開配偶和家人,他們應該三思而後行,因為這會對孩子及其未來產生深遠的影響。(通常只有經歷過多次暴力的孩子才能感受到父母的分離是一種解脫。)或者,如果同性戀者打算通過人工方法生育孩子,他應該考慮一下孩子在沒有父親或沒有父親的情況下生活的感覺如何。一個媽媽。 關於家庭結構對兒童的重要性的信息有點類似於關於運動的好處或吸煙對健康的危害的信息。這些信息是存在的,但並不是每個人都對此做出反應。然而,如果我們遵循每個人都可以獲得的信息,它將改善我們的身體健康。
“垃圾研究”。儘管實踐意義和日常生活經驗都表明,如果允許孩子在親生父母的家庭中長大,對他們來說是有好處的,但一些中性婚姻的最熱心支持者卻試圖否認這一點。他們聲稱親生父母的存在並不重要,但另一個成年人可以取代失踪父母的存在。他們在這裡引用了證實這一觀點的具體研究。同時解釋說,之前所有關於家庭結構意義的信息都是“垃圾研究”,都是不科學的信息。這就是為什麼他們認為應該拒絕它。 然而,如果你看看性別中立婚姻支持者提到的研究,你會發現它們相當符合不科學信息的特徵。原因例如有以下因素:
研究樣本很小,平均只有30-60名受訪者。小樣本量無法提供具有統計意義的結果。為了進行概括,樣本量應該是多個。
比較組缺失 或者他們是破碎的家庭。許多研究的問題在於,他們根本沒有異性伴侶的對照組。或者,如果有一個比較組,它通常是單親家庭、重組家庭或同居家庭。眾所周知,親生父母的婚姻最有利於兒童的發展,但很少被用作對照組。前面已經說過,破碎家庭的孩子麵臨的問題要多得多。
在 APA 使用的 59 項研究中,有 26 項根本沒有由不同性別夫婦組成的對照組。33項研究有這樣的對照組,但其中13項研究的對照組是單親家庭。在其餘20項研究中,尚不清楚對照組是單親、同居夫婦、新家庭還是由孩子親生父母組成的已婚夫婦。僅這一缺陷就造成了泛化問題,因為 Brown (2004: 364) 在他對 35,938 名美國兒童及其父母進行分析的研究中指出,無論經濟和養育資源如何,年輕人(12-17 歲)在同居夫婦的家庭中的結果較低比兩個已婚親生父母的家庭更重要。(27)
沒有隨機抽樣和認識訪談的重要性。當樣本較小時,另一個問題是其中一些樣本不是基於隨機抽樣,而是從激進論壇中招募的受訪者。受訪者可能意識到該研究的政治意義,因此給出“適當”的答案。此外,谁愿意談論自己孩子或孩子的父母的福祉,他/她需要誰的認可? 從這個意義上說,該領域的幾項研究讓人想起阿爾弗雷德·金賽幾十年前所做的研究。它們不是基於隨機抽樣,但金賽的研究結果很大一部分來自性犯罪者、強姦犯、皮條客、戀童癖、同性戀酒吧的顧客和其他性異常者。金賽的結果據稱代表了普通美國人,但隨後的研究卻給出了完全不同的結果,並反駁了金賽給出的信息。朱迪思·賴斯曼 (Judith Reisman) 博士在她頗具影響力的著作《金賽:犯罪與後果》(Kinsey: Crimes & Consequences)(1998 年)中討論了這個主題。
追求目的?當墮胎最終合法化時,據稱非法墮胎數量相當大。例如,據稱芬蘭每年發生3萬例非法墮胎,但法律修改後,這一數字僅穩定在1萬例左右。是什麼造成瞭如此大的差異?一些墮胎倡導者事後公開承認,他們誇大了數字,以影響立法者和公眾輿論。 人們可能會問,在眾多與中性婚姻相關的研究中是否存在類似的目標取向。一些人承認這樣的目標已經實現。研究人員忽略了可以看到的明顯差異,因為他們想證明家庭結構與兒童的發展無關。以下評論指的是這一點:
Stacey 和 Biblarz (2001: 162) 承認,因為研究人員想要證明同性戀夫婦的養育方式與異性夫婦的養育方式一樣好,所以敏感的研究人員謹慎對待這些家庭形式之間的差異。換句話說,儘管研究人員實際上確實發現了同居成年人養育方式的差異,但他們忽視了它們,淡化了它們的重要性,或者未能對這些差異進行進一步的研究。父母的性取向對孩子的影響比研究人員提出的要大(Stacey & Biblarz 2001:167)。(28)
我們還知道,大多數研究是由少數研究人員進行的。有時,他們也有合作。此外,他們中的一些人有同性戀背景,或者積極支持中性婚姻。這對於公正的研究來說是一個糟糕的基礎。
由於少數研究人員完成了 60 項相關研究中的大部分研究,因此個體研究人員觀點的影響更加突出。Charlotte J. Patterson 是這 60 項研究中的 12 項研究的合著者,Henny Bos 是 9 項研究的合著者,Nanette Gartrell 是 7 項研究的合著者,Judith Stacey 和 Abbie Goldberg 是 4 項研究的合著者,其他一些人是 3 項研究的合著者。他們經常一起做研究。這減少了獨立研究的數量並增加了研究人員偏見的影響。這解釋了為什麼相同的說法在幾項研究中重複出現。 夏洛特·帕特森是弗吉尼亞大學的心理學教授。除了廣泛的研究工作外,她還擁有同性伴侶家庭養育實踐的第一手經驗:他在與黛博拉·科恩長達 30 年的婚姻中養育了三個孩子。Nanette Gartrell 和她的配偶 Dee Mosbacher 積極捍衛同性戀者的權利,並一直是由幾個著名同性戀組織資助的美國全國縱向女同性戀家庭研究(NLLFS)研究項目的主要研究員。Henny Bos 是阿姆斯特丹大學的教育學教授,並與 Nanette Gartrell 一起參與了 NLLFS 研究項目。艾比·戈德堡是馬薩諸塞州伍斯特市克拉克大學的心理學教授。她說,從她的研究工作一開始,她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社會實踐和大眾媒體反映了所謂的主導規範,而這種規範不再那麼占主導地位(即異性戀核心家庭結構)”。朱迪思·史黛西在她的一些專家意見中捍衛了性別中立的婚姻,儘管她認為最好的選擇是廢除整個婚姻制度。在她看來,婚姻制度本身就加劇了不平等。(29) 儘管她認為最好的選擇是廢除整個婚姻制度。在她看來,婚姻制度本身就加劇了不平等。(29) 儘管她認為最好的選擇是廢除整個婚姻制度。在她看來,婚姻制度本身就加劇了不平等。(29)
愛。當納粹為安樂死辯護時,原因之一是同情心。有人解釋說,並不是所有的人的生命都值得過,這就是為什麼製作宣傳電影來試圖捍衛這個問題。以同情的名義做出的決定最終導致了可怕的後果。 即使在今天,許多事情仍然以愛的名義得到捍衛。當然,捍衛愛情並沒有錯,但現實中很多時候它可能是自私的面具,尤其是成年人對孩子的自私。近幾十年來社會上出現的新潮流,其中許多都與兒童密切相關。孩子們被迫經歷成人選擇的後果。性革命、墮胎和中性婚姻就是三個例子:
•性革命的理念是,沒有婚姻承諾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是可以的。對此,有人辯稱“兩個人相愛就沒有什麼錯”。 如果孩子出生在父母之間互不承諾的情況下,會發生什麼?後果是什麼? 最幸福的當然是父母立即和好,孩子出生在父母雙方的家裡。 然而,實踐往往有所不同。父母可能墮胎,也可能分居,孩子由單親母親(或單親父親)照顧。因此,本來可以用愛來捍衛的性自由對於孩子來說並不是一個好的選擇。
•墮胎是在性革命之後出現的。即使在今天,這個問題的捍衛者也無法解釋為什麼母親子宮裡的孩子具有與新生兒相同的身體部位(眼睛、鼻子、嘴巴、腿、手),或者例如, 10歲的孩子,就不太有人性了。僅僅居住在母親子宮內不應成為基礎。
•性別中立的婚姻——本文的主題——也可能給兒童帶來問題。因為如果通過人為的方法或暫時的異性戀關係獲得這樣的結合,孩子就會處於一種在家中至少缺少一位親生父母的境地。
References:
1. Wendy Wright: French Homosexuals Join Demonstration Against Gay Marriage, Catholic Family & Human Rights Institute, January 18, 2013 2. Liisa Tuovinen, ”Synti vai siunaus?” Inhimillinen tekijä. TV2, 2.11.2004, klo 22.05. 3. Bill Hybels: Kristityt seksihullussa kulttuurissa (Christians in a Sex Crazed Culture), p. 132 4. Espen Ottosen: Minun homoseksuaalit ystäväni (”Mine homofile venner”), p. 104 5. Espen Ottosen: Minun homoseksuaalit ystäväni (”Mine homofile venner”), p. 131 6. Lesboidentiteetti ja kristillisyys, p. 87, Seta julkaisut 7. Sinikka Pellinen: Homoseksuaalinen identiteetti ja kristillinen usko, p. 77, Teron kertomus 8. Ari Puonti: Suhteesta siunaukseen, p. 76,77 9. John Corvino: Mitä väärää on homoseksualisuudessa?, p. 161 10. Tapio Puolimatka: Seksuaalivallankumous, perheen ja kulttuurin romahdus, p. 172 11. Jean-Pierre Delaume-Myard: Homosexuel contre le marriage pour tous (2013), Deboiris, p. 94 12. Jean-Pierre Delaume-Myard: Homosexuel contre le marriage pour tous (2013), Deboiris, p. 210 13. Jean-Pierre Delaume-Myard: Homosexuel contre le marriage pour tous (2013), Deboiris, p. 212 14. Jean-Marc Guénois: “J’ai été élevé par deux femmes”, Le Figaro 1.10.2013 15. Tapio Puolimatka: Lapsen ihmisoikeus, oikeus isään ja äitiin, p. 28,29 16. Frank Litgvoet: “The Misnomer of Motherless Parenting”, New York Times 07/2013 17. Tapio Puolimatka: Lapsen ihmisoikeus, oikeus isään ja äitiin, p. 43,44 18. Alana Newman: Testimony of Alana S. Newman. Opposition to AB460. To the California Assembly Committee on Health, April 30, 2013. 19. Edwin Louis Cole: Miehuuden haaste, p. 104 20. David Popenoe (1996): Life without Father: Compelling New Evidence That Fatherhood and Marriage Are Indispensable for the Good of Children and Society. New York: Free Press. 21. Kristin Anderson Moore & Susan M. Jekielek & Carol Emig:” Marriage from a Child’s Perspective: How Does Family Structure Affect Children and What Can We do About it”, Child Trends Research Brief, Child Trends, June 2002, http:www. childrentrends.org&/files/marriagerb602.pdf.) 22. Sara McLanahan & Gary Sandefur: Growing Up with a Single Parent: What Hurts, What Helps, p. 38 23. Margaret Mead: Some Theoretical Considerations on the Problem of Mother-Child Separation, American Journal of Orthopsychiatry, vol. 24, 1954, p. 474 24. Sotirios Sarantakos: Children in Three Contexts: Family, Education and Social Development, Children Australia 21, 23-31, (1996) 25. Robert Oscar Lopez: Growing Up With Two Moms: The Untold Cgildren’s View, The Public Discourse, Augustth, 2012 26.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pidemiology Modelling the Impact of HIV Disease on Mortality in Gay and Bisexual me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pidemiology; Vol. 26, No 3, p. 657 27. Tapio Puolimatka: Lapsen ihmisoikeus, oikeus isään ja äitiin, p. 166 28. Tapio Puolimatka: Lapsen ihmisoikeus, oikeus isään ja äitiin, p. 176 29. Tapio Puolimatka: Lapsen ihmisoikeus, oikeus isään ja äitiin, p. 178,179
|
Jesus is the way, the truth and the life
Grap to eternal life!
|
Other Google Translate machine translations:
數百萬年/恐龍/人類進化?
聖經的歷史
基督教信仰:科學、人權
東方宗教/新紀元
伊斯蘭教
道德問題
救恩
|